关于4起党员干部挪用公款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进一步严明财经纪律,切实增强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纪法观念和自律意识,现将查处的4起挪用公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淳安县城市管理局原出纳叶忠谭挪用公款问题
2007年12月至2015年6月,叶忠谭在担任淳安县城建监察大队(淳安县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出纳期间,利用其经手管理本单位备用金、非税收入等公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1970432元用于个人炒股、基金交易等营利活动,个人获利共计2380余元。2019年8月,叶忠谭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汾口镇桃林畈村原报账员王忠诚挪用村集体资金问题
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王忠诚在担任桃林畈村报账员期间,利用管理村集体财务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收缴违章建筑有偿使用费、农户建房押金及养蚕房押金等款项的过程中,擅自将部分村集体现金收入共计542864元予以截留,并用于个人支出。2019年4月,王忠诚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屏门乡屏前村原劳动保障员洪建军挪用村集体资金问题
2011年5月至2015年2月,洪建军在担任屏前村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4年10月和12月两次挪用村集体资金共计16万元,用于归还其本人的借款,直至2015年2月15日,洪建军才将挪用的16万元资金上交至村账。2019年12月,洪建军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四、千岛湖镇周坑村原党总支委员、村监会主任方军宏挪用村集体资金问题
2013年12月以来,方军宏在担任千岛湖镇周坑村党总支委员、村监会主任期间,利用收缴周坑自然村自来水水费的职务便利,挪用2017年及2018年收缴的两笔水费共计8万余元,其中4.31万元存于本人及其妻子私人账户,其余部分水费款用于家庭开支,直至2018年7月11日、8月1日分两次向村集体账户交清上述款项。2018年9月,方军宏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上查处的4起案例,反映出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面对利益诱惑心存侥幸,有“钻空子”的想法和念头,以至突破了纪律红线、法律底线,最终受到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在具体工作中遵纪守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依规依纪依法办事,坚决摒弃私心杂念,抵挡物欲诱惑,守住公与私的界限,算好经济账、政治账,切忌贪图小利、因小失大,做到“有所行、有所止,有所为、有所戒”。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队伍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履行监督首责,紧盯“关键人、关键处、关键事、关键时”,持续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以严明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中共淳安县纪委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