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中央印发《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新《条例》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实践和理论创新成果,重点对“政治巡视、一届任期内全覆盖、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市县巡察”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纪律要求等作出进一步规范,为依纪依规开展巡视巡察、推动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江干区委坚决向中央和省、市委看齐,高度重视巡察工作,2016年以来,区委书记专门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区委书记办公会4次、区委常委会3次专题研究巡察工作。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坚决贯彻省市巡办、区委决策部署,建立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制度,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专题会议等方式,狠抓工作落实。2016年以来,已完成巡察工作4轮、回头看2轮,涉及单位25家。发现、收集被巡察单位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196起。移交问题线索32条,立案16件,处分党员干部7人(其中移交司法2人),清退误餐补贴等发放不规范资金44.38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35.91万元。坚持政治定位,分类梳理问题,对共性问题着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问题;对个性问题督促立行立改、全面整改。针对巡察发现基层党的领导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民主生活不规范、党费缴纳不规范、“三资”管理风险高等问题,制定出台了《全程留痕本》《江干区村(居)务公开目录》《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权力清单试点工作》等一批制度规定,促进了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推动解决了一批基层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了巡察震慑治本作用。下一步,将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一步抓好落实:
一是因势利导,宣传贯彻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专门印发通知,对学习贯彻《条例》提出具体要求。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我区将《条例》学习纳入区委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结合党员活动固定日及“周三夜访谈”活动,要求区委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要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高度,站在推进一流中心区发展的维度,以对区委负责的态度,自觉扛起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的政治责任。区委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结合分管领域实际,支持巡视巡察工作,抓好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并将适时组织开展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学习贯彻《条例》不力的严肃问责,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是因地制宜,谋划好巡察工作五年规划。在一届任期内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是中央和省市巡视工作的规范要求和目标。我们起草了《江干区巡察工作五年规划》,将全区8个街道、48个区直部门、2个国有建设单位全部列入五年巡察计划外,着重是结合江干区域实际,将基层群众关注高的撤村建居社区、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逐步逐批地纳入到区级巡察重点中,在保质保量完成巡察全覆盖任务的同时,巡出“江干特色”。
三是积极创新,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向社区(村)延伸。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通过梯队培养、委托审计、招录特岗等方法,盘活现有巡察力量,积极探索综合巡查、专项巡察、定点巡察、交叉巡察“四位一体”巡察机制,在开展区委巡察的同时,由区巡办牵头,9月份试点街道社区交叉巡察制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巡察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全区98个城市社区,打通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最后一公里”,将巡察问题整改和推动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矛盾最突出的问题相结合,及时纠正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跑偏走样、效果层层递减的问题,把管党治党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群众获得感,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四是严格管理,发挥好巡察反腐“尖兵”作用。落实“巡视是党内监督战略性制度安排”的这一要求,聚焦政治巡察定位,聚力巡察干部,坚持问题导向,选好侧重点和切入点,精准发力。巡察干部肩负着区委的信任,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不断提升政治巡察水平和发现问题的能力。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求巡察干部切实做到:要求被巡察单位做到的,我们必须先做到;要求被巡察单位党员干部做到的,我们必须先做到;要求一般干部做到的,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自己必先做到。充分发挥区委巡察机构的政治领导作用,发挥巡察办、巡察组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持续提升能力素质,从严从实监督管理,树立良好形象。统筹执纪监督、派驻监督和巡察监督力量,着力发挥政治“显微镜”和政治“探照灯”作用,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巡察铁军。(江干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叶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