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要闻 > 杭州新闻
杭州出台《意见》让“第一种形态”成为管党治党利器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7-10-30 22:40:49

中国有句古训“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管党治党的过程中,当党员干部身上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如果组织上没有及时给予提醒,就可能导致这些同志由小问题发展成大错误,最终破纪破法。日前,杭州市委出台《关于各级党组织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从严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干部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适用范围,实施的措施及程序等具体问题,有助于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助推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杭州积极探索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2016年10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近一年来,杭州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对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意见》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冯某是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属某单位的负责人。2016年,该单位的一名员工因工作需要调整了岗位,工作任务重了但是工资待遇反而下降了,于是冯某就想办法又给他签了一份中班合同,安排了第二份工作。很快,冯某的行为便被群众反映到了组织上。

事实上,冯某作为一名新提拔的年轻干部,业务能力强,各方面表现都不错,因此组织上对他的苗头性问题也很重视,多次找他谈话,指出错误。经过调查,名胜区党委认为,冯某的问题虽然够不上党纪处分,但是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应该对他进行及时警示提醒。2017年1月,名胜区党委对冯某作出诫勉六个月的组织处理。

“开始我觉得有点小题大做,最后我终于认识到,实际上是爱护、帮助我,是避免我以后再犯更大的错误,是一种很好的警醒。我内心来讲还是非常感谢组织,利用“第一种形态”对我进行了帮助教育。”经过党委和驻名胜区纪检监察组的多次谈话教育,冯某也逐渐理解了组织的良苦用心,虚心接受了处理决定。

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党委书记翁文杰告诉记者,“以前更多地关注大案要案,但现在大家都在逐步转变观念:从对小部分人的警示处罚来教育,转变为对广大党员的约束、提醒,这样才是真正爱护干部。”

2017年1至9月,名胜区共开展提醒谈话343人次,约谈函询7人次,批评教育9人次,责令检查5人次,通报7人次,诫勉3人次。

今年春节前,杭州江干区纪委了解到,笕桥街道某社区购买超市卡准备作为社工劳保用品发放。获知这一问题线索后,街道纪工委启动了“提醒谈话”程序,对社区责任人朱某进行了约谈。

“一开始她觉得是小事。一是金额比较小,每人三百元钱,二是这三百元是作为总工会购买劳保用品的”纪委有关人员介绍,在一开始的约谈中,朱某对于纪委为何会来找她颇为不理解。

用工会经费购买超市卡,违反了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这是一次教育,在后续工作,特别是涉及财务的,我绝对要按照标准来实施。”一次次的提醒谈话,最终让朱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及时退还了超市卡。

朱某告诉记者,约谈过后,对整个领导班子都是一个教育,特别是自己作为书记,在后续工作中,特别是涉及财务工作,绝对要按照规定标准来实施。

《意见》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处置方式

如今在杭州,上述这样的“红脸出汗”已经成为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据统计,今年1-9月,杭州市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共计5180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3703人次、占71.5%。那么,哪些问题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呢?市委出台的《意见》在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的基础上,对 “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明确了应及时采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的八类情形:

一、党员干部处于岗位调整、工作变动等时期或者出现个人有关事项变化等情形,存在一定廉政风险的;

二、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有不良反映但不具可查性和可查性不大的;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够到位,管辖范围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维护党章、执行党规党纪不够有力,查纠“四风”问题及其他违纪行为不够坚决,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

五、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不够严格,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任务不力,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等问题,情节轻微的;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轻微的;

八、其他应当采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的情形。

针对这八种情形,《意见》明确可以采取六种方式进行处置,即: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诫勉。这六种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意见》还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第一种形态抓好了,就不会出现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的问题。”杭州市纪委党风室主任朱春根认为,在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时候,及时提醒警示,后面的大问题就会越来越少,而非放松对大问题的管理。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我们相信,只要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运用“第一种形态”必将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又一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