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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刊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发布时间:2017-12-08 10:41:00

2016年12月5日

首次见区委书记就谈监察体制改革

这本来是个普通的工作日,但对我来说却是特殊的一天。今天,我正式到下城区报到了(之前是临安纪委书记)。上午,我第一次见到区委书记陈卫强。简单寒暄过后,我直接切入了主题,向他汇报了杭州市监察体制改革座谈会的主要精神,并汇报了监察体制改革的相关事宜。虽然我从事纪检工作十几年,但对于这次改革心里还是没有底,比如我们怎么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如何打消转隶干部的思想顾虑?一些必要的车辆、设备、技术保障啥时候可以到位?集中办公有没有场地?等等。还没等我说出这些疑虑,陈书记的表态就让我吃了定心丸:“虽然你是刚到下城,但是这项工作你就大胆往前推进,有什么问题和困难第一时间向我汇报!我这个‘施工队长’一定会发挥好作用。”那一刻,我深深感受到,党委的统一领导对推进改革的重要作用。我坚信,在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下,所有困难都会迎刃而解,我对以后的工作也更加有了信心和底气。

2017年2月11日

下城区监委挂牌成立

昨天,区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我为区监察委员会主任。今天,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了区监委副主任、委员,下午,下城区监委挂牌成立了。

作为首任监委主任,我很荣幸,同时也有强大的责任压力。其实,作为一名纪委书记,对于改革,我心里早有准备。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了构建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0月27 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首次将监察机关与同级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并列提出。这两次会议都传递给我们强烈的改革信号。实际上,改革的步伐比我想象中来得更快。从浙江被列为试点到区监委挂牌,也就3个月时间,这样的节奏足以体现党中央深化改革、集中反腐力量的决心和力度。对我本人来说,履行好基层第一任监委主任的职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意味着要付出百倍的努力,才能迈好改革第一步。

2017年2月14日

转隶干部给我的“见面礼”

下午,召开区纪委、区监委干部大会,宣布内设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这次检察院一共转隶了12名干部,这些干部经过了政治关、廉洁关的考验,在各方面都是过硬的。

有一件让我非常感动的事情,就是我去看望这些转隶干部的时候,发现他们都在很认真地装订之前的案卷,把一些该结的案子及时结掉,一些遗留的案件线索也及时带了过来。而且他们非常郑重地给我递交了一份《监委会办案急需采购技术设备清单》,这里面罗列了一些以往他们在检察院办公过程中需要用到但是目前监委还没有的设备,比如手机取证系统、话单分析系统、执法记录仪等等,还详细备注了各种设备的常用型号、价格、优缺点以及所需数量,这让我感到了这批转隶干部对工作的热情。

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为了这个目标,纪委和检察院的同志都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转隶同志来之前,区检察长主动找他们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向。纪委监委班子领导也逐一谈话,了解每一个人的性格特点、工作意愿等情况。在充分考虑每位干部的性格、专业和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我们合理布置工作力量,特别是在纪检监察室、审理室和信访室的人员安排上,实行纪委人员与转隶干部整合交叉安排,既做到老中青结合,又实现优势互补,使科室人员的年龄经验和学历结构更趋合理,为合署办公后的深度融合打下基础。

2017年4月20日

办结这起案件仅用一周

今天,经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执行逮捕。这是我们监委成立以来移送的第一案,也是在全省乃至全国三个试点地区范围内对于案件的流程、审批等程序性实务问题均未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未采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一起案件。

促进深度融合,实战是最好的机会。4月1日,全体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开始集中办公。根据监察体制改革后对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属地管辖的要求,4月14日,我们依法受理了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移交的赵某某案件线索。次日,大家利用周末双休日,召集相关办案人员对该线索进行目标设定、任务拆解、事项分工,以包干模式,做到专事专组专人负责。4月19日,区监委对赵某某立案调查。由于当事人赵某某是党员,此前,杭州市公安局党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先行对其作出了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区监委对其立案后,经过讯问、询问证人、调取和收集有关书证,取得扎实证据。4月20日,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监委又从该条线索中深掘串案,发现另有5人涉嫌违法犯罪。

查办该案中,区监委仅用一周的时间就完成了对赵某某案件的受理、调查终结和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的成功办理,既体现了区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优势,又体现了监委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兄弟单位有效衔接、行动迅速的积极配合,同时,也是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有益探索。通过该案的实战,我们完善审批制度,细化文书流程,确保初核、调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程序性合法。

2017年9月29日

在第一起留置案中“应试尽试”

今年8月份,我们迎来了监委成立以来的第一起留置案件。这起案件的相关信访举报已有一年多时间,但由于其中一个当事人非党员和非公职人员身份,按照以往的规定,不属于监察对象,不能采取相应的手段。浙江省成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后,该案进入监察对象扩大的范围之内。

尽管下城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的汤某某并非党员,但作为劳务外包公司派遣到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汤某某因涉嫌共同贪污,8月7日,被下城区监委立案调查。8月8日,汤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8月17日,经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研究,决定对同案的公职人员孟某某违纪违法问题予以立案审(调)查,8月19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9月29日,孟某某、汤某某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被执行逮捕。

在这起案子中,办案人员将监委可以采取的措施都尝试了一遍。除了留置,我们还首次使用了“搜查”措施,通过搜查行动,及时固定了案件的一些关键证据,为下一步突破口供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因为这起案子是我们办理的留置第一案,该案完结后,我召集办案工作人员进行交流探讨,总结经验。在这次会上,大家重点对如何更好地做到“纪法衔接”畅谈体会,听着同志们争相发表见解、彼此欣赏鼓励,我感受到了深度融合的力量。我想,这正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凝聚起的反腐败强大力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