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针对少数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廉而不勤”、“为官不为”等现象,修订出台问责办法,从问责对象、问责情形、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规定,为整治作风顽疾打出一记重拳。
从问责情形看,重点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四大类,即:不履职——为官不为、推卸责任;不正确履职——为官乱为、用权任性;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办事拖拉、敷衍塞责;违反纪律作风规定——为官不正、形象不佳。
从问责对象看,从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向基层延伸,做到了“全覆盖”。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五)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以上工作人员,既包括在职人员,也包括借调(挂职)人员和聘用人员。同时,对以上所列范围外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村(社)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执行。实现了问责对象的全覆盖,为所有履行公务的人员套上了“紧箍咒”。
近年来,杭州市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执纪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顽疾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今年1-11月,全市累计查处“三不”问题330起,问责处理520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83人,市纪委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案例13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