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晚上,桐庐县新合乡高枧自然村的小会议室里灯火通明,掌声阵阵。这里,杭州市委巡察办党支部10名党员正在组织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展开了一场热烈讨论。
10月23日下午至24日,市委巡察办的党员干部暂时放下手中的工作,赴桐庐县新合乡开展“百千万”蹲点调研活动。在走访调研的间隙,利用晚上时间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了集中学习,并就如何把纪律融入工作开展了深入的探讨,大家把自己摆进去,结合巡察工作,就如何学习好、运用好、贯彻好《条例》畅所欲言,收到了良好效果。
强化意识,凸显时代性政治性
《条例》把政治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更加突出了政治性,使指导思想更加完善、更加丰富、更加明确。“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总则部分的‘两个维护’‘四个意识’等内容,把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提到了一个新高度。”听完组织委员富毅对《条例》的解读后,巡察办最年轻的干部金仁杰率先发言,“作为巡察干部要更加坚定政治立场,明确政治方向”。这也是《条例》颁布以来,巡察办党员干部在工作实践中取得的共识。
市委巡察办副主任张群新认为,学习《条例》要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落脚点在做实。作为党员干部,要以《条例》为镜子,对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把《条例》作为衡量工作的尺子,进一步提升巡察工作的规范性;要用好《条例》这根鞭子,在巡察实践中对被巡察单位存在的典型问题,把高举的鞭子重重落下,直击要害,使《条例》的鞭策作用日益彰显。
通过对《条例》的解读学习,大家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增写的内容有了更深的认识。景中华、叶正挺、朱永强、贾晓春等同志纷纷发言表示,新修改的《条例》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推动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为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与此同时,也为开展巡察工作提供了准绳。
问题导向,强化执纪的刚性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作出一系列新规定,为党员干部划了红线和高压线,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与会干部一致认为,在政治纪律部分,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等,对被巡视巡察单位而言,是一种刚性的约束,对巡视巡察机构而言,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条例》突出三类执纪重点,让监督检查工作更具有 “靶心”,有利于解决重点问题,提升监督执纪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十八大后第二次修改《条例》,体现了新时代新任务的要求,非常接地气。” 正处级巡察专员陈珊萍认为,《条例》为巡察整改不力进行追责提供了依据,有助于做好巡察整改的‘后半篇’文章。“《条例》新增加了‘负面清单’,操作性更强,进一步体现了纪律的刚性。”巡察干部徐玲玲结合工作和学习作了简要发言,她认为,《条例》对“四风”问题隐形变异明确了处分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如对于规避集体决策、变相公款旅游、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情形,予以明确的处分规定,较好地增强了可操作性和执纪的刚性。
思想洗礼,时刻把自己摆进去
“按照《说文》的解释,纪有两个含义,一是纪年,如《史记》中的《帝王本纪》,二是生物学中表示地质年代;律是古人用竹管做成调音的哨,‘管’代表的是尺子…。”市纪委常委、市委巡察办主任胡飞龙给大家普及了纪律本义后强调,在学习贯彻《条例》的过程中,要时刻把自己摆进去,把《条例》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指南,在遵规守纪上立标杆、作表率,习惯在受约束的环境下工作生活。要说自己相信的话,努力按自己说的去做。胡主任强调,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巡察干部,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眼光朝外,用放大镜、探照灯查找问题,做到严于律人,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在日常工作中,还要把自己摆进去,按照“四个必先”“十个不准”的要求严于律己。我们身边的一些反面例子就是没有自始至终把自己摆进去。
走出会议室已是满天繁星,巡察干部们还不忘与新民村高枧自然村的党小组长钟土洪了解组织活动开展情况等。深秋的乡间夜晚已略带寒意,大家的内心却是暖意融融,纷纷表示一定要以《条例》为准绳,牢固树立底线意识,知敬畏、存戒惧,从自身做起,在结合实际抓《条例》学习落实上下功夫、作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