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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违规借贷行为触了红线?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8-12-10 11:00:47

目前,根据省纪委的统一部署,杭州市正在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借贷专项治理工作,这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打好金融风险防范攻坚战决策部署的举措之一。杭州市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有哪些特点?重点治理哪些范围?发现的问题将如何处理?……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专门采访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


问:专项治理主要针对哪些群体

答:杭州市结合省纪委的要求明确治理对象为:全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乡(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副处级及以上含非领导职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以及上述范围内党的十八大以来退休的人员。同时,将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也列入了专项治理范畴,也体现了“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

 

问:专项治理工作把握哪些原则?

答:可以用“七个坚持”来概括,即: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坚持依法依规,保护合法权益;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纠治;坚持主动从轻,核查从严;坚持妥善处置,维护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问: 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清理和规范党的十八大以后发生或延续的、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主要有六类行为,具体如下:

1、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

3、与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资金借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5、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6、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

 

问: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执行的党纪法规依据有哪些?

答: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是违规借贷,公职人员是否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实施借贷行为,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否侵犯了职务廉洁性是认定是否违规的依据。

工作中,我们要求必须严格标准,审慎把握。违规借贷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形复杂,在具体操作中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参照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精神,审慎界定,辩证把握好违规借贷和正常民间借贷,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贷和同事亲属之间正常借贷等关系。

对于高利借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58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年利率24%以内的借款利息予以保护;24%-36%之间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出借人对此提出主张的不予支持,但借款人已支付的,也不得主张出借人返还;超过36%的利息不予保护,即使借款人已支付,仍可主张出借人返还。该《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年利率在36%以下民间借贷为正常民间借贷行为。为他人的借款提供有偿担保,其本质上与向他人筹资再出借较为类似,如影响公职人员公正履职,侵犯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应认定为违规。

 

问:治理过程中如何界定违规行为?

答:界定违规借贷和正常民间借贷,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年利率低于借贷时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向他人借款,可认定为违规借贷。

2、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他人出借资金,若年利率超过借贷时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可认定为违规借贷。

3、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提供有偿担保的,可认定为违规参与借贷。

4、公职人员长期多次为多人(不包括亲属)提供有偿担保的,可视为从事担保经营,属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5、公职人员未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自身合法财产向他人借款或出借资金,且年利率未超过36%,为正常民间借贷,不属于本次专项治理范围,如产生借贷纠纷,其合法性由法院等有关部门依法认定。

 

问:发现的问题将如何处理?

答:专项治理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将注重宽严相济,务求实效。按照“自查从宽、核查从严、妥善处理、维护稳定”的原则,在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以党的十八大为时间节点,越往后执纪越严,同时考虑具体情节和本人态度进行处理。对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申报,按要求主动及时整改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理;对群众举报、专项核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开始后,仍顶风违纪者,视情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