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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清白者清白 为担当者担当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9-06-18 17:45:39

一心扑在工作上,却因诬告陷害背上思想包袱,甚至影响工作、生活,遇到这样的情况,纪委监委来“撑腰”了。

今年4月开始,根据省纪委的统一部署,报经市委同意,市纪委监委部署开展了“及时澄清问题 支持干部干事创业”活动,从党的十九大以来受理的信访举报和办理的问题线索中筛选了一批问题线索,并进行严格、细致地核查审查,最终确定市本级10名,区、县(市)86名澄清正名对象。


从被举报到澄清正名 给干部卸下思想“包袱”

6月14日上午,市民政局的党组会有点特别。市纪委监委专门派员参会,却不是以往常见的“纪委谈话”。这次,涉及到民政局下属某单位负责人王某某的一个举报问题,由市纪委给予了“官方澄清”。

今年1月,市纪委监委收到一份反映王某某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举报信。经过严谨细致的核查,最终,纪委确认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没有发现举报信中反映的问题,随后,市纪委监委及时通报结果,在市民政局党组成员、王某所在单位党支部委员面前澄清了事实真相。

这让王某“心底的阴霾”一扫而空,内心倍感鼓舞。“得到澄清后,感觉一下子轻松了。“虽然身正不怕影子斜,但面对流言蜚语,心里难免有疙瘩,有时还很糟心,好在组织及时还给我清白。”

连日来,市纪委监委由分管副书记、常委(委员)带队,10个小组赴市有关单位开展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各区、县(市)纪委监委也同步开展相关工作,让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腾出精力干事创业。

在桐庐,某小学校长钟某某,回忆起自己从被举报到问题被澄清的过程,他觉得“度过了人生中最纠结的一个星期。”

今年3月,有人反映“钟校长上班时间发红包,喜欢以发红包的方式收买人心”“收德育主任吴某200元红包”的问题。之后半个月,桐庐县纪委调查组经过多方走访了解、调取资料并找相关人员谈话,最终确认以上问题均不属实。

“感谢组织,让我放下了思想包袱,也让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警醒。”钟某某在澄清答复会现场如此说道。


严格筛选核查 还清白者清白

“严惩腐败是担当,澄清正名也是担当。”市纪委监委负责人说,不实举报如果长期得不到纠正,不仅造成“劣币驱逐良币”,更严重的是会带来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政治生态的污浊化。

哪些问题可以纳入澄清正名范围?市纪委监委负责人介绍,按照“三优一不”的原则,即“优先选取敢抓敢管、干事创业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优先选取形象较好、反映不多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优先选取有证据证明确系恶意举报或者诬告陷害的问题线索。对于反映违反政治纪律、生活作风问题以及重大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考虑到线索核查和效果等因素,暂不列入此次集中处置范围。

“纳入澄清范围的问题线索,我们都严格依纪依法按程序核查。”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介绍说,问题线索核查精确、证据确凿,才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同时,澄清结果也不是个别领导和部门说了算,市纪委监委通过集体研判的形式,逐件层层严格审核把关,最终确定澄清名单、澄清方式、澄清程序及对诬告行为查处等问题。

环境监测执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市生态环保局某领导经常要面对一些“硬骨头”。了解到组织上首次开展澄清正名工作,连连感叹,“澄清正名是对干部的关心厚爱,让我更加坚定了实干担当的决心和信心。”


“澄清正名”是对恶意举报的最好回击

诬告成本小、杀伤力大。少数人出于利益纠缠、挟私报复等原因,对干部泼脏水,向上级告黑状,寄出杜撰的“黑材料”,或在网上散播谣言,让受诬告干部不堪其扰。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有规定,党员或公民在行使检举控告等监督权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能恶意歪曲事实、陷害他人。刑法和监察法中,都有针对“诬告陷害”行为的相应处理规定。

在这次集中活动过程中,市县两级纪委监委一方面通过严谨核查、严格把关为干部澄清问题,另一方面注重深挖彻查不实信访背后可能存在的恶意举报、诬告陷害行为,狠刹歪风邪气。

“这次澄清活动,市纪委对干部出现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遵规守纪的也要及时保护。‘澄清正名’就是对恶意举报行为的最好回击。”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坚决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事实、还以清白,不给别有用心之人传播流言蜚语的机会,让造谣者无法兴风作浪,同时对诬告陷害者严厉打击、通报曝光,彰显‘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为干部澄清正名不是解决一时一事的权宜之计,而是关系全局、关系长远的工作,特别是杭州正处在“后峰会、亚运会、现代化”的关键时期,需要全市上下一条心、一股劲、一盘棋,撸起袖子加油干,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此,市纪委监委表示,今后将按照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行为的相关规定,对诬告陷害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还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党员和公职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评优评先、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