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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完善容错免责机制 精准区别是否免责具体情形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20-08-12 08:00:57

“容错免责机制列明清单,走程序讲章法,可真是‘及时雨’啊,解决了程序难题,我们做事心里就更有底啦!”这是杭州市余杭区交通集团副总经理徐明华的一句心里话。

原来,前不久余杭区交通集团下属的余杭公交公司因经营需要拟采购一批新能源公交车,但由于公交车属于生产经营性物资,缺乏相关准入文件规定,无法通过集中采购大项国有资产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如果通过企业小额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又面临项目合同超额的问题。从生产经营角度讲,采购任务亟需完成,但若贸然推进又可能存在因采购程序不合规被“事后问责”的风险,这一度让徐明华左右为难。而杭州适时出台的“完善版”容错免责办法,让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早在2015年,杭州市就探索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对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如何完善容错免责机制,进一步保障、推动全市党员干部在“重要窗口”建设中担当作为?去年以来,杭州市纪委市监委及时总结提炼全市各地关于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具体需求,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并在今年6月推出“升级版”容错免责实施办法。

与原来相比,“升级版”的实施办法具体列明了可以容错免责的9种情形,规范了不得适用容错免责的10种负面清单事项,比如,明确“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损害等责任事故的;同类性质问题被纠正整改后重复出现,或者同一工作反复出现差错的”不得容错免责,进一步加强实践中的可参照性。为想干事、敢干事“兜底”,杭州市纪委市监委抓住“容错免责备案制”这一突破点进行机制创新,推动容错免责从“事后认定”到“事前备案”。规范了容错免责调查认定程序、结果运用及风险防范、关心关爱等配套机制,进一步为保护和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主动性积极性提供制度保障。

结合“升级版”容错免责实施办法,余杭区纪委监委经过认真调研分析,认为采购新能源公交车是一项民生实事,并且主观为公为民,符合容错免责事前备案适用情形。最终,在“区财政局(国资办)上报—派驻纪检组初核—区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联审”的基础上,将“国有企业小额物资自行采购工作中的管控风险”列入区级备案清单。很快,余杭公交公司分三个标段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通过区交通集团小额资源交易平台完成采购。

“容错免责事前备案制度,为干部解了后顾之忧。”余杭区纪委区监委负责人介绍,针对余杭公交公司采购新能源公交车一事,按照实施办法,如果备案事项受到追责问责,将同步启动容错免责调查程序,无需另行书面申请。只要不存在“负面清单”所列情形,即适用容错免责。

与此同时,杭州市各地结合实际,陆续推出容错免责的细化措施。建德市纪委市监委对予以免责的党员、监察对象评先评优、干部使用等事项廉政鉴定不作负面评价,其所在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推动容错免责成果综合运用。

“用负面清单的方式划出行为底线,为党员干部划清‘不可为’的范围;推动容错免责从‘事后认定’到‘事前备案’,给党员干部吃下‘定心丸’。”杭州市纪委市监委负责人表示,纪检监察机关将切实发挥好监督保障执行作用,在具体工作中落实容错免责,大力支持干事者、保护担当者,让想干事的人真正放开手脚干事,共同在建设“重要窗口”中积极展现“头雁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