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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书记谈“四种形态”】:准确把握纪在法前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发布时间:2015-11-03 09:39:40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期间强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这一重要论述,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也是对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深化,对于聚焦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作出了战略定位。我们要认真学习王岐山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正确认识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首先,“四种形态”传承了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一名干部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中间有一个逐渐蜕变、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四种形态”就是要这中间建立带电的缓冲带,用常态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批评教育“勤浇树”,防患于未然;用大多数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正歪树”,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用少数的重处分“治病树”,严肃处理,治病救人;用极极少数立案审查“拔烂树”,清除毒瘤,保持健康。准确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内涵,我们才能有的放矢,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区分“极极少数”与“绝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违纪”与“违法”、“轻处分”与“重处理”的界限,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从而维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生态。

  其次,“四种形态”是“纪在法前”、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刻诠释。“四种形态”掷地有声地指明了当前反腐败工作的方向,既不是现在就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节奏,更非一些人所担心的“将来只怕要成为一些问题官员被轻处理的借口”,而是把“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突出出来,“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用纪律管住大多数,体现纪比法严的要求。纪律不等同于法律,反腐败不等同于全面从严治党,纪委主业更不是等同于查办重点案件,“四种形态”就是要纠正一些监督执纪的认识误区,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防止从纪律的底线退守到法律的底线;防止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算总账”;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

  第三,“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更高要求。“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我们要围绕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的新要求,改变思维定势和工作定势,转变执纪理念,转变执纪方式,注重把工作目标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把工作手段从“抓大放小”到“抓早抓小”转变,把处理方式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把工作重点从“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把工作着力点放到协助党委抓纪律、管纪律、维护纪律、执行纪律上来,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作者:丽水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