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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公布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来源: 浙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发布时间:2016-08-02 09:04:26


为规范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部门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行政单位运行,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公布了新版的《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从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方面,全面限定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哪些单位适用该标准?

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

其他省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办公室如何配置?

本次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本次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驻省财政厅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