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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
来源:杭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6-11-05 09:21:23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我们党首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的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遵循,其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体现出“九个一”的鲜明特点。

一、贯穿了一条主线,即全面从严治党。《问责条例》通过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闭合环路,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扛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督促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进一步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丰富了一个体系,即党的建设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一方面,先后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切实增强党员干部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强化党员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切实筑牢管党治党思想之基。另一方面,高度重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织紧织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先后修订出台《党组工作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一批党内法规制度。在此基础上,新颁布的《问责条例》将党的问责工作制度化,对党内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等进行规范,体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构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体系,为管党治党提供了关键的制度支撑。

三、提供了一把利器,即督促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利器。《问责条例》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概括问责事项,厘清与之相对应的政治责任。条例紧紧抓住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区分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将权力、责任和担当的关系确立下来,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管党治党尤其是强化问责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并使之转化为党纪条文,固化成法规制度,为持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遵循和武器。

四、紧盯了一个问题,即党的自身建设问题。《问责条例》紧紧围绕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聚焦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明确问的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意在通过强化追责问责,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解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管党治党上的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顽症。

五、突出了一个重点,即党的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问责条例》把问责的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并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确问责对象,细化责任区分,层层传导责任。条例规定问责对象既包括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也包括各级纪检机关及其领导成员,并对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的责任进行了区分,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尤其是把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推到了一个重要位置,强调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是问责的重中之重,使问责的“板子”打得更精准,倒逼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真正把责任抓在手上、放在心上、扛在肩上。

六、形成了一个规范,即化散落的制度规定为统一规范。《问责条例》以党的根本大法《党章》为基础和依据,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实践,对现行散落在100多部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进行梳理、提炼、归纳、总结,对问谁的责、问什么责、问多大责界定清楚、脉络清晰,既规范了问责主体和对象,明确了6类问责情形,又对问责的权限、问责的执行等作出明确规范。同时,对问责方式进行了整合规范,规定对党组织问责采取检查、通报、改组等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解决了现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问责方式零乱、操作无所适从的碎片化问题,使问责方式更加规范明确,也更具操作性。

七、实现了一个衔接,即与党纪处分条例、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有机衔接。《问责条例》关于问责的规定,是对党章相关规定的细化具体化,其内容与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在具体条文上也相互衔接呼应,既体现了从严要求,又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一脉相承。尤其选择采用问责方式时,《问责条例》根据失职失责的缘由及其情节的轻重,分别明确了对党组织问责的3种方式和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4种方式,与实践运用“四种形态”融会贯通,突出了抓早抓小、遏增量减存量的政治要求与工作理念。

八、打破了一个常规,即实行终身问责制度。《问责条例》确立了终身问责制度,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也就是说,哪个地方发生了问题,就要追究哪个地方领导的责任;问题出在哪一任上,就要追究哪一任领导的责任。问责没有时间界限,也不受任职地点及职务转换的制约,只要是谁的责任,就要终身对其负责。终身问责制度的确立,弥补了原有问责制度的“短板”,封住了网开一面的可能,打消了一些人的幻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加了威慑效应,让担责者没有退路、惟有担当,可以有效防止破窗效应的发生。

九、确立了一个理念,即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王岐山书记多次强调,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高悬了问责利剑,提供了党的问责工作制度,推动问责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条例要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实践中认真抓好贯彻执行。一方面,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等细化具体化,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另一方面,要狠抓执行、见诸行动,切实加大问责力度,对违反《问责条例》的行为敢于动真碰硬、严肃查处,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尤其是对相关案例要深挖细究,及时通报曝光,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达到问责一次、警醒一片的效果,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担责尽责、认真履责。(作者:中共杭州市纪委常委、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