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党组在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基础上,日前制定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职能、监督方式、监督机制和自身建设,提出了18项措施。
《意见》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明确了五项监督职能。一是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二是严明党的纪律。加强对部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严格审查和处置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三是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强化对所在单位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重要岗位干部和可能提拔使用干部的监督。四是坚持不懈正风肃纪。督促关于解决“四风”问题各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强化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兼职兼薪、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因公因私出国(境)等情况的监督。五是严肃查处腐败问题。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案件,以及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处滥用权力违反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干预职称评定、违规招生等问题,严肃查处利用职务插手基建后勤、所属企业、招标采购、附属医院等领域的问题。
《意见》围绕抓早抓小、标本兼治强化了六种监督方式。一是加强日常监督。对领导干部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了解、抽查或重点检查,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在住房、出国(境)、休假、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情况及个人重要事项变化情况。二是严肃党内组织生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指导下级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三是加强信访处理。及时研究来信来访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四是深化巡视监督。强化问题导向,发挥震慑、遏制、治本作用。五是实施专项检查。围绕选人用人、干部作风、职业道德、招生考试、科研经费、国有资产和所属企业、采购、基建项目、评审评比评估等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协调或参与开展专项检查。六是严格责任追究。对于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的责任问题,不因时间、岗位、职务等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意见》围绕聚焦主责主业、增强监督合力突出了五项监督机制。一是完善组织领导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正确行使监督权。二是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会商制度、沟通制度、合作机制和通报制度。三是完善查信办案机制。健全问题线索处置集体研究和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分层督办”规定。四是完善问题线索处置报告机制。坚持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五是完善案件查办工作报告机制。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案件工作报告制度,依纪依法查办案件。
《意见》围绕忠诚、干净、担当对纪检监察组织和队伍建设提出了要求。一是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完善直属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选拔任用制度,选好配齐纪委书记、副书记并推进交流,其选拔任用、交流任职、任期内调动要听取驻部纪检组的意见。二是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坚决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防止“灯下黑”。(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