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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责任追究重在追究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4-11-26 10:16:00

  天津市委于日前批准印发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和《天津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要求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提出,第一,各级党委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二,各级纪委要严格依据党章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各级纪委要严格按照党章要求,认真落实“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三项主要任务,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加强执纪检查,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组织推动。第三,要健全完善保障措施,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各级党委和纪委要高度重视,完善保障措施、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考核,强化各级领导表率作用,严肃责任追究。

  《天津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指出,各级党委、纪委是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主体,负责推动、执行管辖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实施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追究党委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以及追究纪委领导班子的监督责任、纪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的各种情形。《办法》指出,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追究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等。(天津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