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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法”是纪检监察干部的制胜法宝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5-01-20 11:49:48
  编者按1月1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了临安市教育局纪检组王跃军的文章《“心中有法”是纪检监察干部的致胜法宝》。现将本文转登如下,供大家学习借鉴:
 

  去年我与同事查办了一起教师醉驾案件让我印象深刻。

  教师吴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4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5日,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其犯罪事实,市教育局党委给予其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处分决定送达后不久,吴老师来局里申诉。他对开除党籍没有异议,但对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认为过重。看到他情绪比较激动,我先递上一杯热茶,劝他不要急,慢慢地说。

  一番抚慰后,吴老师谈了自己的想法:自己是因同事电动车失窃,驾驶摩托车到派出所报案,在报案过程中因与民警发生冲突才被强制送去医院进行酒精检测的,觉得很冤;自己马上就要退休了,撤销处分需要两年,自己没有机会了,教书奉献了一辈子,工资还减太亏了;处分有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档,自己是去报案,又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是不是可以减轻处罚,给个记过处分。在言辞中,还隐隐约约地表露了埋怨我没有关照他的意思。

  听了他的倾述后,我找出了《刑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逐条逐句进行了解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拘役是刑罚的一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是最起码的处分。看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听了我的解释,吴老师渐渐平息了心中的愤懑,主动撤回了处分申诉。

  吴老师是我曾经的同事,关系也不错。如今,他却成了自己的办案对象,我的心情多少有些复杂,既替他惋惜,也感到了一定的压力。

  起初,当吴老师知道是我办理案件时,感到非常高兴。在办案的过程中,他也多次打电话让我帮忙说情,希望能从轻处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免不了碰上跟自己相关的人,但我知道,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办案是自己的神圣责任,亲情、友情再深也要理性对待,并要学会勇于在看似难以拒绝的人情面前说“不”。

  从事纪检监察工作,需要学法、知法、用法。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近千部,学什么,怎么学,这是个难题。我认真理了一下,觉得先要学一些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教育类法律法规以及与公民基本权利、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当然,学好法是前提,是第一步,用好法才是目的。纪检监察工作处处与法打交道,必须时时刻刻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好法律的权威。其实,我们的老百姓,大都像吴老师一样,只要我们把法律讲明白了,把政策讲到位了,把道理讲清楚了,都是通情达理的。

  我始终认为,心中有法,才能做到慎行、慎微、慎权、慎独,才能坚守好法律和道德底线,在工作、生活和自身修养上有所作为。心中有法,永远是纪检监察干部做好工作的致胜法宝。

(作者:浙江省临安市教育局纪检组 王跃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