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至5月,萧山区纪委18个派驻(出)机构参加驻在单位(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会议176个;提出意见建议112条,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31个,约谈57人次;向驻在单位(监督单位)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12份;受理信访举报109件次;2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6名党员干部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萧山区直单位(部门)派驻监督全覆盖半年来,区纪委发挥总领作用,明确职责定位、健全组织设置、理顺工作关系;各派驻(出)机构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做好“规定动作”的同时,创新“自选动作”,让派驻监督更符合监督单位的实际,更能发挥实效。
“派驻(出)机构的监督之剑正越磨越'锋利', 一个'驻点'就是一个反腐'前哨'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萧山区纪委干部室主任表示。
操作指南明方向
萧山区纪委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区纪委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杭州市萧山区纪委派驻(出)机构履职工作办法(试行)》两个指导性文件,明确派驻(出)机构的机构设置、组织建设、工作职责、工作措施和工作关系,为派驻(出)机构履职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各派驻(出)机构结合驻在单位(监督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履职细则。
派驻第二纪检组“量身定做”的《议事规则》,针对纪检组“讨论决定什么”、“怎么讨论决定”、“决策责任谁负”三个问题,列出10条细则。如规则明确会议讨论应有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议案涉及纪检组某成员亲属等,该成员应主动回避;会议内容要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党纪责任等。这既增强了派驻机构议事的规范性和程序性,也促使了派驻机构的“一把手”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锻炼驾驭各种复杂局面的能力。
图为派驻第二纪检组出台相关工作制度
自派驻第二纪检组成立以来,已召开纪检组内部会议15次,讨论议题23项,其中处置问题线索3个,转联系单位纪委党纪处分2人,为1名党员澄清了问题。“议事规则”进一步为派驻机构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了保障。
标准化建设统一步调
萧山区纪委深入推进派驻(出)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照有组织牌子、有办公设备、有履职细则、有工作规程、有工作制度、有内控管理、有工作台账、有工作经费等“八个有”的要求进行“标配”,确保派驻(出)机构正常运作。要求派驻(出)机构实施“周报、月会、季督”工作制,每周上报本周小结和下周计划,双月召开工作例会,每季度开展工作督查,加大对派驻(出)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力度。
其中,廉政谈话是每个派驻(出)机构执纪监督的重要内容。虽是“规定动作”,其中也不乏一些新做法。派驻第五纪检组实行了分组谈话的做法,将每个监督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作为主谈人,每个主谈人分别成立谈话组,把局中层干部逐一分配至各组,由各组主谈人负责谈话,并逐级向下延伸。截至6月底,第五纪检组已开展廉政谈话19人。
优化组织网络促规范
萧山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等职能部门出台工作意见,规范区级机关内设纪检监察机构撤销后的机关纪检工作,已建立机关党委的区级机关同步建立机关纪委;建立机关党总支或党支部的,配备纪检委员。机关纪委和纪检委员的主要监督对象是本单位中层以下党员干部。目前,区级机关已建立机关纪委19个。
同时,区直机关纪工委开出了“机关纪委工作任务清单”,将机关纪委日常工作内容梳理、细化成廉政谈话、出具廉政鉴定、建立廉情信息库、列席相关会议、办理信访举报、执纪审查、开展党员教育、作风效能自查自纠等8项工作任务,并以表格形式逐项列明具体工作内容,把工作任务固化、序化。
区直机关纪工委重点对14家机关纪委进行了走访,并邀请机关党组织书记、派驻纪检组一起座谈,通过面对面提醒机关纪委“对照做”,帮助机关纪委解决好“做什么”、“谁来做”和“怎么做”的问题,助推机关纪委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运作轨道。
图为区直机关纪工委走访萧山区农商银行机关纪委
片组协作强合力
针对派驻机构存在点多面广、力量较分散,新进人员多、业务不熟悉,不同派驻机构之间干部相互不了解等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促进派驻(出)机构之间的交流、整合力量、强化协作,萧山区纪委出台了《派驻(出)机构片组协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将18个派驻(出)机构划分成4个协作组。每组设委局牵头联系领导2名,召集人1名,联系纪检监察室1个。片组成员单位在遇到重大专项工作、重大监督检查任务、重大巡查工作、重要信访初核或拟立案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时,如面临完成时限紧、人员力量不足等困难,可以启动协查机制。片组协作制度的出台,让各个派驻(出)机构之间的资源和力量得到共享,互补短板,促进形成“工作一盘棋、干部一家人”,为派驻机构改革注入了新的活力。
绩效考核助履职
萧山区纪委制定了2016年度区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标准,出台区级机关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20项评分标准,特别是将区级机关党委(党组)支持派驻(出)机构履职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为派驻(出)机构履职提供有力支撑。同时,起草派驻(出)机构履职考核办法,加大对派驻(出)机构的绩效考核力度,促进派驻(出)机构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