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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忠:修改行政监察法以推进反腐立法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6-02-24 14:19:53

党的十八大以来,大量“老虎”被打,“苍蝇”被拍,反腐败斗争取得巨大成效。可以说,反腐败斗争充分发挥了“不敢腐”的震慑作用,但是“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还只是初步显现,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

如何真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腐败,推进国家反腐败立法,已然形成共识。

权力结构设置并不科学合理

制度反腐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认为:我国的反腐败立法出台不了,最关键的是没有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从而导致出台反腐败法的时机并不成熟。

李永忠说,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这既是反腐败工作的目标,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因为权力结构不科学,权力无法科学分解,异体监督无法形成,监察工作无法有效进行。作为行政系统中的一个部门,监察部门既难以有效监督其他行政部门,也不可能去监督其他的司法和立法机关。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选拔培养一把手是花心思最多的,但是各级一把手却是最容易落马的。一把手成为高危岗位,岗位的高风险,缘于权力结构太危险。”李永忠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不到3年,就有300多名省、市、县现任党委书记被立案查处。书记比同级别的其他领导干部更容易落马,更容易犯错误,更容易腐败,就是因为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在书记一个人手中,从而更容易被诱惑被拉拢被腐蚀。

李永忠认为,应当通过对行政监察法的修改,实现从行政监察到监察行政的转变。“监察行政与行政监察两者有着本质不同。首先,监察行政的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序列;行政监察的监察局、厅、部都在行政机关序列当中。其次,我国2000多年大一统局面得以维系,靠的是监察行政,而非行政监察。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监察行政是异体监督,行政监察是同体监督。”

李永忠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关于“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的论述,应是这次修改行政监察法的重要指导思想。

李永忠说,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监察委员会。“把监察机构归到人大序列当中,才可能对全部国家机关进行监察。不光是对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对国家立法机关的有关部门以及审判、检察等司法机关进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