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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切实加强党风、政风、行风、效能监察监督员管理
来源:拱墅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4-11-08 10:43:31

  近期,拱墅区制定了《拱墅区党风、政风、行风和效能监察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换届后监督员的聘任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员在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和作风效能建设中的监督作用。

  一、规范程序,精选队伍。采取相关组织推荐、个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相结合的原则,从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新闻单位,以及机关干部、社区干部和退休干部、职工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符合条件的监督员。监督员一般每届任期5年,届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将予以调整。

  二、明确职责,发挥作用。对监督员的权利、义务作出详细规定,要求以小组为单位集中或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每次查访须作好记录,切实起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桥梁作用。若发现性质较严重、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应报告区作风(纠风)办;在开展明查时,应与被检查单位取得联系,在不影响其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对部门、单位的党风、政风、行风和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状况评议的意见、建议,须经小组集体讨论,并报区作风(纠风)办。

  三、严肃纪律,加强管理。监督员在任期内,原则上不再兼任区属各单位和行业的监督员,一般不参加被检查、评议单位邀请的与其职责无关或对监督无实际意义的会议和活动。监督员在工作中不得接受被检查、评议单位的宴请和馈赠,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区纠风办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告诫直至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