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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莲说纪|留神“微红包”,防止“微腐败”!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11-04 14:54:57
  “又有土豪发微信红包了,快抢!”,“咦,难道是我打开的方式不对,这竟然是个披着‘微信红包’外套的礼金礼卡……”。春节长假期间,相信不少同志都和小莲一样,拿着手机“拼人品”“抢红包”。不少人就怀疑,是不是有人打着“红包”的幌子,背后却藏着啥不法的行贿行为。而在2014年9月,中纪委就已将“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列入“反四风”查处范围。“抢红包”固然有趣,但也要以“正确的打开方式”抢,防止穿着“红包外套”的礼金礼卡。

  今年春节,微信红包作为一种新的拜年问候和娱乐方式甚为流行,温馨提醒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发红包、收红包、抢红包欢乐之际,把握尺度,防止变味。避免收受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私营企业主、与行使职权有关个人的微信红包,避免上下级之间以微信红包形式拜年问候,避免收受红包金额多次累积积少成多,触犯党政纪的相关规定,防止穿上微信红包“隐身衣”的礼金礼卡,注重廉洁自律;避免上班时间,沉迷微信,耽误工作,触犯工作纪律。

  根据党政纪的相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收受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私营企业主、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个人微信红包的,事实上是一种变相的收礼或者受贿行为,如果金额累计到一定程度,将视事实的性质和情节,追究相应的党政纪责任。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另,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党政纪条规对此均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