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5日,王岐山应邀出席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并作报告。在报告后的互动环节中,王岐山现场回答了一个“怎么处理党纪和国法的关系”的提问。
王岐山的回答非常精彩,“党纪不能替代国法,党纪不等于国法,但是党纪严于国法,对党员的要求除了有国法的要求,还有党纪的要求,治党从严就要从严格党纪抓起”。
党纪和国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党纪是中国共产党纪律的简称,是党为实现党纲和决策而制定的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党维护行动统一,提高党员质量,实现政纲、政策并保持社会信誉的重要条件之一;是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以来,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中,适应党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的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诸多的条例、办法、规定、纪律等,构成了党员、党的干部和党的组织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对于党的《章程》和条例、办法、规定、纪律等这些规则,毛泽东同志在1938年时首先把它称之为“党内法规”,赋予法的概念。
国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简称,是国家按照党和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之综合,其目的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表现形式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其核心是宪法。
党纪和国法是相互包容的关系
1978年,邓小平同志论述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内在关系,“国家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阐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已被纳入法治体系之内,成为五大体系之一。
这说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的国家法律是相互包容的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也包含着要把党规党法建设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党纪与国法的不同之处
一是制定主体不同。党纪由党的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制定,而国法由全国人大及其他有立法权的机构制定。
二是适用对象不同。党纪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党组织、党员,而国法的适用对象是全体社会组织和公民。
三是具体内容不同。党纪既包括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个人权益的规范内容,也包括对党员遵守社会道德、公序良俗、个人品格等领域的规范,而国法主要是对国家、社会、个人利益保护领域的规范内容,基本不涉及对道德领域的规范。
四是处理结果不同。党纪主要是适用资格型处分,比如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等;而国法主要是适用自由型、财产型、权利型处罚,比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综上,党纪与国法虽有异同,但本质是一致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辩证统一、同性同向。
党纪严于国法,党员违法必先违纪
从内容上来看,党纪比国法规范的范围要更广泛,法律立足维护国家、社会、个人权益的角度去制定规范,对政治思想、组织人事、社会道德、公序良俗、个人品格等领域基本不干涉,而党纪却对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从遵守政治、组织人事、财经纪律、社会主义道德、社会秩序、公序良俗等方面给予了较全面的规范和约束,如党纪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收受红包礼金等钱物,不得与他人通奸等,应该说在对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规范和约束方面,党纪比国法要更宽、更细、更严,这是法治思想的需要,也是一定程度的优势互补。
建党100周年时的目标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制定国家法律的同时,也抓紧制定党规党法。2013年5月,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2013年8月对党内法规制度进行集中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文件;2013年11月发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这些举措充分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是依章管党、依规治党的坚定意志。我们要实现在建党100周年即2021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转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