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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组织政治活动”的前世今生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11-04 16:09:50
  这几天,“非组织政治活动”这个词火了,成了舆论场关注的热词。但它真是才诞生的“新词”吗?它所包涵的危害又有多大?很多网友都关心这些问题。

  【来源】

  非组织政治活动一词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18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白皮书),文中提到,“2014年,法院加强严守纪律教育和廉洁司法教育,教育干警充分认清周永康、薄熙来等人践踏法治,破坏党的团结,搞非组织政治活动的严重危害,彻底肃清周永康严重违纪违法对法院工作造成的恶劣影响,引导干警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坚决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解读】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非组织政治活动的重要表现就是山头主义、宗派主义。“简单来说,这种活动通常包含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和用心,通过共谋和勾结达成自身利益,形成比腐败行为更为严重的危害。”许耀桐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王磊表示,非组织政治活动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反党纪国法的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党章》等党规党法,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各类涉及组织方面的法律。”王磊说。

  【危害】

  “非组织政治活动危害极大,绝不能容许。党员领导干部都是组织中的一员,这种幕后交易和别有用心的小团体会严重危害风清气正、团结共进的良好氛围。”许耀桐说。

  王磊也指出,非组织政治活动往往涉及党和国家的重大利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等工作,这种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将导致党章党规、宪法法律的严肃性、尊严受到极大影响,破坏党和国家的权力运行规则和规矩,甚至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稳定性。

  【前世今生】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地把“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规定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严格规定,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由党章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可以看到,党内的组织活动,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部分,组织活动本身就带有明确的政治含义,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就是指在党内搞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的行为。

 

  所以,“非组织政治活动”就是中央一直强调不允许搞的“非组织活动”。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党员、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所做的工作报告,在对一年工作进行回顾时讲到,按照中央对反腐败形势的判断,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把握大局,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严肃查办审批环节设租寻租、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开发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腐败,把对抗组织调查、搞非组织活动行为作为纪律审查重要内容。

  在2015年的主要任务中讲到,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我们党决不允许结党营私、培植亲信、拉帮结派;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另搞一套、阳奉阴违。要深入开展纪律监督和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问题,严肃查处欺骗组织、对抗组织行为。

  “非组织政治活动”就是“非组织活动”,这是我们党按照党章和纪律处分条例,一直坚决反对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和王岐山同志刚刚强调过的,而不是今天才创制出的“新词”。党的纪律面前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不论是普通党员,还是党的高级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纪律都将受到惩处。依法治国必须依规治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

  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中为何给“非组织活动”增加了“政治”两个字,应该理解是为了进一步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但其实质上是一回事。把握住这两个词根本的一致性,就不会把关注的焦点仅仅聚集在这个词组的释义上,就不会对“非组织政治活动”的意思产生模糊认识,更不会出现所谓“乱加新罪名”这样错误的理解。(综合自微信公众号“学思浅语”、新华社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