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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莲说纪丨解读“十个严禁”纪律“红线”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6-04 10:42:17

  2014年11月,杭州市委下发《关于在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中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中做到“十个严禁”。在具体执行中,到底应该怎么把握呢?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呢?本网结合典型案例和法条链接为网友作详细解读:

  一、严禁阳奉阴违、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

  分析:坚决执行和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应尽的责任,阳奉阴违、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党章》第10条明确规定,党员个人要服从党的组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规定,每个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任何部门、任何下级组织和党员,对党的决定采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公开地或者变相地进行抵制,以至擅自推翻,都是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项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严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拖延、设置障碍

  【典型案例】

  2014年1月至7月,杭州萧山交通投资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陈某某在处置萧山机场公路改建工程第TJ06标段施工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过程中,重视不够、中标结果异议处置不当、配合调查不力、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分析:此类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不履行职责,指行为人没有实施职务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实践中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擅离职守,即行为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脱离自己的工作岗位,因而未履行职责。二是未履行职责,即行为人虽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但该管的不管,应办的不办。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履行了职责,但没有按照规定履行,马马虎虎、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得力,案例中陈某某的行为就属于此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八)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无故超出法定办理时间和办事承诺时限的。

  三、严禁利用职权、职务的便利和影响为亲友取得建设工程打招呼批条子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典型案例】

  1、萧山区瓜沥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沈某某作为“联村联网工程”项目的联系人,帮助个体建筑户戚某某开具萧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介绍信参与永福村“联村联网工程”项目招投标,并两次收受戚某某的香烟卡共计价值人民币7800元。沈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余杭区城镇房屋拆迁办公室邵某某在本区南山林场康门、东明山森林公园国有土地净地出让联合工作组挂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杭州某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林区的动迁业务,三次收受该公司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邵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的处分,并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分析: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力为他人取得建设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好处的行为,系典型的受贿行为。实践中,也有一些领导干部虽没有收受好处,但却利用职权、职务的便利和影响力,插手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项目,为亲友承接工程不遗余力地打招呼、批条子,这也是一种公权力的滥用,不但违反了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严禁违反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等法律法规,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漫天要价

  【典型案例】

  2008年初,富阳市人民政府根据东大道项目规划需对富春街道新民村的部分农户及中小企业房屋进行搬迁。该村支部书记许某某有一处房屋位于项目拆迁范围内,已于2006年出租给他人开办花岗石加工厂。按照政策规定,许的房屋不能按拆迁企业的标准进行赔偿,然而许为了获得较高的赔偿费,提出被拆迁房屋以企业标准赔偿,赔偿费不得低于200万元的要求,并提供虚假材料作为拆迁房屋赔偿依据,最终多获赔偿20余万元。许某某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并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等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拆迁补偿金额和操作依据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有的被拆迁人为谋取个人更大的私利,置法律法规和公平正义于不顾,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中提出各种不合理要求甚至漫天要价,个别党员干部也参与其中,影响了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进程。如案例中,许某某作为村支书,在征地拆迁中不仅没有做好表率,反而漫天要价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偿,其行为不但违纪更是触犯了刑律,应当从严从重处理。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诈骗公私财物的;

  (五)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五、严禁纵容、支持甚至帮助策划、教唆亲友和群众弄虚作假,获取政策、法规之外的利益

  【典型案例】

  1、2008 年3、4 月,杭州市铁路某工程征迁指挥部骆某某违反公房管理政策,通过虚构事实、伪造材料等手段,以女朋友周某某的名义低价购买某直管公房后,又指使征迁指挥部工作人员与周某某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使周某某取得53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致使国有资产损失(经评估)价值人民币78万余元。同时,骆通过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间提前、虚构周某某家庭经济困难等手段,以周某某的名义共同骗取该房屋的提前拆迁奖励费、困难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2.2万元。骆某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以共同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1998年8月至2008年4月,上城区第三房产公司胡某某,在明知他人欲非法获得列入拆迁范围的直管公房租赁权,并以拆迁户的名义占有安置公房的前提下,仍然违规签字审批,将四处直管公房的租赁权非法转让给他人,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54余万元。胡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理,并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分析:此类行为一般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弄虚作假,如伪造虚假材料、编造虚假证明,为自己和亲友获取法律法规之外的利益。此种行为中,党员领导干部如不涉及自身职务的,应属伙同诈骗行为。如涉及到自身职务的,则属于共同贪污行为。案例1中,骆某某在与其女朋友周某彼此勾结、弄虚作假过程中,更多地是借助了自己作为征迁指挥部副总指挥的职务便利,所以属于共同贪污行为。案例2中胡某某的行为,则是承担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推进工作的党员干部滥用职权,加快项目拆迁进度,以“拆得下”为标准、满足被拆迁人的不当要求,非法履行职权,对他人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纵容和支持。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六、严禁曲解政策、反面宣传、散布不利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言论或信息

  【典型案例】

  1、余杭中泰街道许某某于2014年5月,擅自将市委关于重大民生项目的批示意见上传到qq群,造成不良影响。许某某受到效能问责,并被调离岗位。

  2、2014年4月30日下午16点50分左右,12366财税咨询服务和投诉中心孔某某在内部邮箱复制内部明电正文,粘贴转发至绿色家园qq群,并回帖互动,造成不良影响。孔某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分析: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媒体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形式,已成为信息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很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负面社会影响。一些党员干部对此没有深刻认识,随意将有关信息发到互联网上,也有个别党员干部为了一己私利,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故意曲解、散布,并作反面宣传欺骗群众,其实质就是对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抵制。甚至有极个别党员干部为达到勾结他人、煽动群众的目的,公然将涉密文件外传,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定,应给予其纪律处分,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两起案例就是因为相关工作人员没有正确履职,过失披露信息,被一些居心不良的人故意曲解宣传,造成不良影响。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八条 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胜任本职工作,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十五)其他影响作风和效能需进行问责的行为。

  七、严禁违反有关政策、法规,怂恿、唆使群众干扰、阻碍重点工程建设,支持、煽动或组织群众违规上访、聚众闹事

  【典型案例】

  1、余杭区中泰街道村民姚某某(中共党员)三次参与违法聚集活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余杭区纪委对其党纪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

  2、余杭区中泰街道村民盛某某(中共党员)参与堵塞杭徽高速中泰段,造成长时间交通瘫痪,并在公安特警从事公务时,妨碍特警依法执行公务,与特警发生冲突。余杭区纪委对其党纪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

  分析:此类行为根本目的在于对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的抵制。党员干部对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决策部署有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通过正当渠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向党组织或有关部门提出,并对所反映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那些为一己私利,怂恿、唆使群众或组织聚众闹事、参与群体性上访,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应受到违纪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六十四条 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关于共产党员信访行为的规定(试行)》(市纪发[2005]9号)

  第三条 共产党员要带头遵守信访秩序,严格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多人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确需以走访形式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五条 共产党员不得参与群体性上访。各级党组织发现党员有参与群体性上访苗头的,要及时进行教育疏导,化解矛盾。

  第六条 共产党员有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或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党纪党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组织、怂恿、跳动、策划、支持群体性上访的;

  (四)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进行信访活动的。

  八、严禁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中突击搭建违法建筑,支持、煽动群众违章突击搭建等

  分析:2011年1月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也都明确,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活动;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一些被拆迁对象为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而突击搭建违法建筑,其中也有个别党员干部,不仅自己突击搭建违法建筑,还支持、煽动群众违章突击搭建。有的还利用自身的职务、工作便利或他人的职务、工作便利,为自己突击搭建的违法建筑取得补偿,非法占有或者骗取国家财产。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诈骗公私财物的;

  (五)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九、严禁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截留、侵占、贪污、挪用项目工程建设资金

  【典型案例】

  杭州市西湖房地产实业总公司陈某某,2007年5月至2011年6、7月,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杜某某、舒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请托,违规帮助上述请托人安置房子,收受“好处费”共计204余万元人民币;陈某某于2005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拆迁等方式违规安置给关系户22套安置房及19间商铺,最终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6032余万元人民币。陈某某被开除党籍,并因滥用职权、受贿等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分析: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推进工作涉及面广、利益大、情况复杂,原则性与灵活性、制度的刚性和人为的弹性交汇,承担推进工作的党员干部,在工程招投标、拆迁安置等具体事项中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个别党员干部无视党纪国法,利用手中的权力,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截留、侵占、贪污、挪用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且多重行为交织,损害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更是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干挠和破坏。对此类违纪犯罪行为应当以“零容忍”态度,加以严惩。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严禁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这是指除上述九种行为以外,存在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