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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莲说纪|反腐倡廉 在《党章》中寻找答案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6-04 09:37:18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宪法,而党章的地位就相当于党内宪法。治国,要按宪法和法律办事;治党,除了遵守宪法和法律外,还要按党章的规定办事。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多项卓有成效的工作,我们试着对照党章——

  1、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和纪委的重要职责。

  ●《党章》“总纲”规定,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案例链接】

  2014年9月2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今年以来,湖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件。其中有6家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处分,另有3家单位的纪委一把手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被处分。

  像湖北一样,最近还有多个地方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的案例。而在以前,党委的主体责任被弱化,很多情况下党委把自己定位为“领导主体”、“指挥主体”,挂个名、开个会、讲个话,再“支持纪委工作”就是履行主体责任了,也很少有地方和单位一把手被追究主体责任的。

  然而,王岐山指出,“东西南北中,工农商学兵政党,党是领导一切的。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不抓谁抓?”

  纪委是“协助”监督的角色,而被协助者——党委则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

  纪委的监督责任也在不断聚焦和加强。党的十八大后,中央纪委提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主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应运而生。

  “三转”的核心是各级纪委内设机构的改革调整,由中央纪委起始,各级纪委分步实施。

  2014年3月17日公布的组织结构显示,中央纪委的纪检监察室数量已增加到12个,占全部27个机构的44%。在没有增加编制总数的情况下,直接从事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人员增加了100多名。目前,31个省级纪委也已基本完成两轮内设机构调整。

  增加“战斗部队”,扩充“主力军”,凝神聚力反腐肃贪、正风肃纪,既显示出“打虎拍蝇”的坚强决心和强大威慑力,也是向党章回归,向党对纪律检查机关的基本要求回归。

  2、巡视制度:“年轻”制度发挥巨大威力

  ●《党章》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案例链接】

  1、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张勤耘因涉嫌严重违纪于2014年4月1日接受调查。张勤耘系2013年5月首轮巡视启动后,20个巡视点中第82个被调查的领导干部。

  2、依据中央纪委网站“案件查处”栏目陆续发布的消息,两轮中央巡视结束后,20个巡视点已有82人被查。其中,有9名省部级官员: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省总工会原主席陈安众;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巡视了66个地区和单位,实现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覆盖。与此同时,中央巡视与省一级巡视工作上下联动,形成了全国“一盘棋”的态势。据媒体统计,仅在2013年第二轮巡视中,10个地区和单位至少有3351名官员被处分,其中包括至少66名厅级以上干部。

  “巡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突出发现问题,强化震慑作用”;“不能让有问题的人心存侥幸,不能让腐败分子有立足之地”……党的十八大后巡视加力,彰显着中央反腐利剑高悬的坚定决心。

  围绕王岐山对巡视工作提出“四个着力”的要求,中央一级的巡视工作频频发力,一批“老虎”和“苍蝇”纷纷落马。

  小官巨腐、边腐边升、亲缘腐败、科研腐败、能人腐败、权色交易、“裸官”、吃空饷……巡视成为发现问题的“尖兵”。各地针对巡视组列出的问题清单,给出了对症下药的整改方案。

  中央党校专家曾指出,巡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割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这对监督工作实效和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具有积极意义。

  3、处理违纪党员:严格依照党章中的处分程序

  ●《党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时,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案例链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东生、蒋洁敏、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杨金山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上述6人开除党籍的处分。    李东生、蒋洁敏、杨金山、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在此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被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那么,对每一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党纪处分呢?这在党章中没有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才详细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具体违纪行为的量纪标准。如果党章相当于党内的宪法,那么这个条例的地位就相当于党内的刑法。

  不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出台10年之久,为适应党的建设的新要求,2013年11月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将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