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媳嫁女,人生大喜事。长辈庆寿、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生日寿诞、儿孙出生,亦是同理。然而,八项规定出台后,不少党员干部却因办婚丧喜庆等而受到纪委通报曝光。虽然各地都出台了一系列禁止性制度规定,但实践中,还是有很多党员干部对如何操办婚宴不违规不甚清楚。那么,领导干部在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哪些是违规的?如何做到不违规?我们结合具体案例详细解读。
一、借婚宴喜庆之机违规收受工作对象礼金
【典型案例】
1、桐庐县木材检查总站分水检查站木检员李松群操办酒宴借机敛财问题。2014年1月18日,李松群借新房落成操办酒宴,主动邀请有人情往来的工作对象4人参加,收取礼金8200元;另有工作对象12人主动参加酒宴,收取礼金7900元。两项合计收取礼金16100元。桐庐县林业局党委决定给予李松群党内警告处分。
2、武汉市江岸区司法局副局长周联友及家属借为儿子办婚宴敛财案。2014年5月23日,武汉市江岸区司法局副局长周联友及家属张艳华在操办儿子婚宴时,接受所在单位同事及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6900元。江岸区纪委给予周联友党内警告处分,免去现任职务,收缴礼金6900元,并对张艳华进行诫勉谈话。
分析点评:婚丧嫁娶,乔迁新居,既是社会传统,也是人之常情,适当办一下本不为过。但领导干部乔迁新居、为子女办婚宴等活动,和普通人不一样,来捧场的确实有亲友、同学、故旧,盯着领导手中的权力,借机来送礼送钱、通关系、铺路子的人也不少。所以。党员干部办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要特别注意不能借机敛财。
那么,如何做到“不敛财”呢?关键是要控制好邀请参加宴席的人员。比如下属尤其是直接分管的下属、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这些人一旦来参加,界线就很难把握。本来不打算参加的或没打算“随大礼”的下属,可能会担心搞不好和领导的关系,不敢不来,来了不敢“礼轻”,所以在邀请同事这件事上要慎之又慎。工作对象更为敏感,本来有事相托,正好借机以“人之常情”之名搞利益输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一)规定:不准有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案例1中,主动邀请工作对象参加新房落成酒宴,并收受礼金,案例2接受所在单位同事及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两者明显都是违规的。
二、大操大办婚丧喜庆,造成不良影响
【典型案例】
3、临安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运维部(玲珑网络部)经理王飞虎为其女儿大操大办婚宴。2013年11月30日,临安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运维部(玲珑网络部)经理王飞虎为其女儿操办婚宴,共办酒席81桌,收受礼金347份,共计336100元。临安市直机关工委决定给予王飞虎党内警告处分。
领导干部办婚礼要办得既简朴又隆重,有创意、有内涵,用浓浓的真情、亲情来展示领导干部家庭的格调和情怀。搜集各地纪委通报的案例,发现“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主要有这些表现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大规模宴请;通知或授意他人通知按规定应禁止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婚(丧)事宜;因操办婚(丧)事宜扰民和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等等。《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实践中,对于婚宴大操大办的举报和办理,并没有机械地规定超过多少桌算大操大办,主要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习俗,看是否坚持文明节俭,是否明显超出当地正常消费水平,是否造成不良影响。案例3中,办了81桌,明显高出当地平均水平,属于大操大办,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三、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使用公车、公款等公共资源
【典型案例】
4、云南省彝良县洛旺乡中心小学校长罗明春遭遇车祸身亡,小学停课4天用教学场地为校长办丧事。
5、温州乐清市交通局党委委员、市公路管理段原段长钱恒龙在其岳父行丧期间,不仅对雇请和尚念经、道士“送地狱”等封建迷信活动不予制止,而且还利用职权,动用其单位包括3辆警车在内的7辆公车,参与出殡送葬,自已则披布执幡走在送葬队伍前面,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
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不能使用公车、公款、公物、公家的场地、公家的人等公共资源,要做到公是公、私是私、公私分明,切勿假公济私。比如违规使用单位的公车、邀请单位同事或下属利用工作时间协助操办、低价租用单位所属公有性质的酒店、借用单位场所等情形,都是不允许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行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也规定: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此外,党员领导干部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还要根据各地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组织做出事前报告或事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