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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莲说纪|《纪律处分条例》里的29处“有关规定”都是些啥规定?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11-04 11:52:47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小莲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发现,条文中有一个表述出镜率相当的高,那就是“违反有关规定”。

  有人质疑这个“有关规定”会不会和“有关部门”一样,只是一种语焉不详的托词呢?实际上,这些“有关规定”都是有出处的,而且对于条款的正确理解和实施设置了非常重要的前置条件。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里,“违反有关规定”共出现了29处,那么,这些规定都是些什么规定?又规定了哪些禁止性内容呢?小莲通过几个例子来说明。 

  《条例》第91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明确指出:“乡以上(含乡)党政机关……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这里的“经商办企业”,主要是指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条例》第100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99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严禁违反规定进口或购买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中央纪委1995年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规定,企业领导干部工作用车的排气量不超过2.5升(含2.5升)。中央纪委1994年印发的《关于清理领导干部使用的奔驰等进口豪华车时间界限问题的答复》规定,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高档进口豪华车,无论何时配备的,一律不得使用。此外,中央纪委1996年印发的《关于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通知》中对“豪华装修”进行了规定。

  《条例》第11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2004年,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有网友反映,为什么《条例》中,不把这些“有关规定”都写出来呢?这样不是一目了然吗?对此,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进行了解释:“《条例》中一共出现了20多处‘违反有关规定’,所涉及‘违反有关规定’条款,只有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才构成违纪,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是认定违纪与否的重要前提。这20多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的党内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等等。采取援引这些有关规定的方式,主要是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作出规定。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这样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