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小莲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发现,条文中有一个表述出镜率相当的高,那就是“违反有关规定”。
有人质疑这个“有关规定”会不会和“有关部门”一样,只是一种语焉不详的托词呢?实际上,这些“有关规定”都是有出处的,而且对于条款的正确理解和实施设置了非常重要的前置条件。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里,“违反有关规定”共出现了29处,那么,这些规定都是些什么规定?又规定了哪些禁止性内容呢?小莲通过几个例子来说明。
《条例》第91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明确指出:“乡以上(含乡)党政机关……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这里的“经商办企业”,主要是指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条例》第100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99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严禁违反规定进口或购买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中央纪委1995年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规定,企业领导干部工作用车的排气量不超过2.5升(含2.5升)。中央纪委1994年印发的《关于清理领导干部使用的奔驰等进口豪华车时间界限问题的答复》规定,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高档进口豪华车,无论何时配备的,一律不得使用。此外,中央纪委1996年印发的《关于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通知》中对“豪华装修”进行了规定。

《条例》第11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