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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找谈话,其中有何玄机?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12-11 15:20:47

NO.1 任前廉政谈话

形 式:个别谈话(一对一)、集体谈话(一对多)

谈话对象:新任党员领导干部

要 点:传达上级党风廉政精神、通报警示案例、告诫走上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勤政廉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分内之事。

比如,杭州市纪委2015年7月中旬举行了一次新任市管领导干部集体谈话,市委常委、纪委书记陈擎苍与200余名新任干部集体谈话↓↓↓

NO.2 教育提醒谈话

形 式:个别谈话

谈话对象:各级党员干部

要 点:对党员干部思想上的困惑和不良倾向、工作生活中的违纪违法苗头、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轻微问题进行谈话。杭州市规定了单位或个人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身处特殊时期或面临敏感情形的、或位居腐败风险易发多发重点岗位等三大类十种具体情形。

NO.3 信访谈话

形 式:个别谈话

谈话对象:被举报反映问题的党员干部

要 点: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当面向组织谈清楚,并根据情况进行适当教育。

NO.4 诫勉谈话

形 式:个别谈话、集体谈话

谈话对象:对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够降免职条件的领导干部

要 点:适用于谈话对象“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等七种情形。谈话中将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通过谈话进行告诫、劝勉,向其郑重指出存在的问题,促使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错误。

NO.5 谈话函询

形 式:1、发函请作说明;2、分管领导或室领导与其谈话;3、党委主要负责人与其谈话;4、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谈话。

要 点: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问题线索的处理方式之一。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NO.6 组织调查谈话

形 式: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与其个别谈话

要 点:根据党内法规规定,由违纪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配合组织调查,讲清有关问题。经过初核、立案,认为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坊间常说的“双规谈话”。


图/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