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莲说纪丨迷信、分裂民族活动中哪些算“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6-03-18 11:30:37
翻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多处提出“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那么该如何界定“不明真相”?
《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都有规定,“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或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这体现了党纪处分工作“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是“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第五十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是“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
“不明真相”是指对所参加的违犯党纪的活动性质不了解,或只对表面情况有所了解,对事情真实情况不知情而参加了违纪活动。
“被裹挟参加”是指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由表达意志,被迫参加了违纪活动。
对二者都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经过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以教育团结大多数,惩处极少数。(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