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专题聚焦> 小莲说纪
小莲说纪丨参加私人买单的聚会宴请也要受处分?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6-03-18 11:44:41

      日前,中央纪委公开曝光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在这些点名道姓被处理的案例中,有一则案例特别引人关注,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热议:

  广东省中山市委常委、火炬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翠亨新区党工委书记侯奕斌2015年春节后同意组织并带头参与由私营企业主承担费用的开年聚会宴请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案例。


明明是私人承担的宴请

又没有涉及公款消费

为什么也要受到处分

他触犯了什么党纪规定?

这类违纪行为的红线到底在哪儿?


      带着这些疑问,小莲请教了纪委专门从事审理工作的同志,得到很详细的解答。现在小莲就与各位亲们分享,让大家也再来开开脑洞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侯奕斌组织并带头参与由私营企业主承担费用的开年聚会宴请活动,有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产生影响,只要存在这种可能性,就属于党的纪律所禁止的行为,这是一条不能触碰的纪律红线。


案例中的这次开年聚会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侯奕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党员干部参与由私营企业主承担费用的聚会宴请活动,表面上看,似乎是加深了政府部门与私营企业之间感情联络,实际上隐藏了“大祸患”。事实证明,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与私营企业主觥筹交错,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极易成为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的温床。对此类歪风决不能姑息纵容,必须用严明的纪律加以约束,以保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Tips:

除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我们不能参加以外,还有其他违反规定的公务宴请我们也不能参加。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3年11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第三十一条规定,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以上种种规定告诉我们↓↓


从保证党员干部职务廉洁性的角度出发

党员干部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宴请;

不准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

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

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宴请。


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出发

党员干部不准参加超标准、超范围的公务宴请;

不准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用公款宴请;

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等宴请;

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宴请;

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执纪者说

现实中,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之一的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吃喝等问题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关系到人心向背。这些问题被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固化为制度,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使得查处具有了法规制度的保障,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才能有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