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纪委公开曝光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在这些点名道姓被处理的案例中,有一则案例特别引人关注,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热议:
明明是私人承担的宴请
又没有涉及公款消费
为什么也要受到处分?
他触犯了什么党纪规定?
这类违纪行为的红线到底在哪儿?
带着这些疑问,小莲请教了纪委专门从事审理工作的同志,得到很详细的解答。现在小莲就与各位亲们分享,让大家也再来开开脑洞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侯奕斌组织并带头参与由私营企业主承担费用的开年聚会宴请活动,有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产生影响,只要存在这种可能性,就属于党的纪律所禁止的行为,这是一条不能触碰的纪律红线。
案例中的这次开年聚会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侯奕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干部参与由私营企业主承担费用的聚会宴请活动,表面上看,似乎是加深了政府部门与私营企业之间感情联络,实际上隐藏了“大祸患”。事实证明,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与私营企业主觥筹交错,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极易成为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的温床。对此类歪风决不能姑息纵容,必须用严明的纪律加以约束,以保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除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我们不能参加以外,还有其他违反规定的公务宴请我们也不能参加。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第三十一条规定,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以上种种规定告诉我们↓↓
从保证党员干部职务廉洁性的角度出发
党员干部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宴请;
不准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
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
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宴请。
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出发
党员干部不准参加超标准、超范围的公务宴请;
不准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用公款宴请;
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等宴请;
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宴请;
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现实中,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之一的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吃喝等问题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关系到人心向背。这些问题被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固化为制度,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使得查处具有了法规制度的保障,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才能有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