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句话听着熟吧!
虽说,已经听得耳朵都要起茧子了,但是仍然有人“不达标”。小莲梳理了注意事项,若有正在申报个人有关事项的筒子们,不妨对照着看一看。
《党章》第三条
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规定
党员要“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
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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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015年,全年抽查的43.92万名副处级以上干部中,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的3900多人,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的124人,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60人。
2010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根据《规定》,领导干部须报告14项个人有关事项。
“家事”:8项 ↓↓↓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家产”:6项 ↓↓↓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除了每年一次的“集中报告”外,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如果发生了变化,也需在事后30天内进行“随时报告”。
此前,各单位也在组织2016年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集中填报。有媒体称,是“史上最严”。为什么呢?因为与往年相比,今年需要填报的内容更细更实,比如,在“投资情况”方面,就增加了保险、银行理财的内容,类似“余额宝”“招财宝”“理财通”等投资产品也要填报。
许多人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出现不规范填写、错报、漏报等现象。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由于非主观故意产生的漏报、错报,也有可能触碰纪律红线。
比如,夫妻关系紧张,配偶购买的房产或投资理财产品,领导干部本人由于不知晓而产生了漏报。
瞒报的结果不但“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还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而且,今年,领导干部填报完个人事项后需承诺:“所填的相关内容已与配偶、子女进行了认真核实”,这意味着“与配偶、子女沟通不够”,将不能成为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理由。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