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认真学习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当前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重要内容,为此,本报与杭州市纪委联合推出“以案释纪”系列宣传,以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准确学习理解两部党内法规,推动学习贯彻。
《条例》原文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本地真实案例
杭州某管委会党工委原副书记朱某某多年来受贿、受礼数额巨大。为对抗组织审查,其将贵重物品、各类提货券等有价证券打包转移。根据朱某某及其妻子等人的陈述和指认,被转移的物品等系朱某某历年违纪违规收受所得。此外,朱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事实。经杭州市委批准,给予朱某某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释纪
每名党员在入党时都要对党宣誓,“对党忠诚”。对党忠诚,是共产党员的党性原则和政治品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政治基础,也是党员对党的庄严承诺。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严明纪律的政治组织,任何一名组织成员如果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订立攻守同盟、转移隐匿证据等方式向组织隐瞒真相,显然违背了自己当初的入党誓言,违背了我们党最基本的政治纪律。
新修订的《条例》将旧条例规定的从重或加重情节修改为独立的违纪行为,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违纪党员对抗组织审查问题突出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予以严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