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模拟案例】姜某,某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其高中同学赵某,因合同违约行为与他人产生债务纠纷,被人诉至当地法院。理亏的赵某感觉官司胜算不大,便找到姜某,请其出面协调。出于情谊方面的考虑,姜某给主审此案的法官打电话,请其在判决方面对赵某多加照顾。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力,是宪法的重要规定。但在现实中,像姜某这样违规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之所以违规干预司法,不排除有的是因为不了解具体规定,但更多的是因为有权任性,以权压法。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江苏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陈晓钟表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以个人意志干预法律程序的典型“人治”行为,需要从制度层面有效规制,在具体实践中严肃处理。
2015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从制度层面上对处理该类问题进行了明确设计,对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党纪、政纪乃至刑事责任的罚则内容。今年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进行了规制。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陈晓钟表示,这类行为主要包括5种情形: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判断是否属于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关键在分清职务行为与职务外活动的关系。有的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法定程序了解案件信息,是正当且有必要的,但如果对案情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结果等发表意见甚至作出决定,那就超出了合理范畴。
关于本案,陈晓钟表示,姜某身为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出于情谊方面的考虑,应同学要求给主审案件的法官打电话,希望作出对其同学有利的判决,显然不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而是典型的利用党员领导干部身份、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行为,对其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不仅违反宪法,也是违纪行为。”专家表示,党纪严于国法,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更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纪律规定,自觉向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说不。否则,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记者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