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本地真实案例
杭州市某区市政园林管理所所长兼党支部书记胡某某为帮助其亲属董某(系某银行支行工作人员)承揽存款、解决工作编制问题,在未召开所班子会议进行大额存款 “三重一大”集体讨论的情况下,与副所长兼任杭州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口头商议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财务人员将该公司500万元资金,存放到董某所在的银行支行。胡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私利,主要是为了避免以权谋私以及出现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本案中,胡某某不按议事规程个人决定,将公款存放到亲属董某工作的银行,为其承揽存款谋利、解决了工作编制,此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
新旧《条例》都将此行为规定为违纪条款,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