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是制约和监督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四中全会要求,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插手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对违规过问下级有关事项如实登记和问责。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执行措施。
第一,细化党章相关要求。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工作都由相关部门依规依法组织开展。对这些工作不负领导职责的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需要,而是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相关工作,就是违背党章相关要求。为保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防止正常履职行为受到干扰,《条例》规定了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义务,这是落实党章相关要求的具体体现。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干预有关工作,甚至直接发号施令,不仅妨碍了有关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很多情况下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涉嫌利益输送,滋生腐败问题。比如,选人用人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工程建设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增强国力的全局性、基础性事业,严格执纪执法是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这4个领域的工作,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必须坚决防止。
第三,权力行使全程留痕,倒逼正确行使权力。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姓公不姓私,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谋利。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一方面,领导干部要加强自律,严格按照规定办事,谨慎用权;另一方面,党组织必须强化监督,加强他律,从制度层面作出相应设计,保证权力运行上下左右有界受控,防止为所欲为、随心所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就是要促进权力行使公开透明,把权力运行全过程置于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之下。建立健全这项制度,本身就是对违规干预行为的一种震慑,能够强化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监督,减少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