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违规饮酒、酒后无证驾车、发生事故后逃逸,这本是好莱坞电影才出现的情节,可偏偏就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
近日,余杭区通报一起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分管领导被追究“一岗双责”的典型案例,事情就源于下属在工作日期间违规饮酒,并后续引发的一系列疯狂举动。
2016年11月28日中午,闲林街道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科工作人员李士升(另案处理)赴里项村踏勘农民建房现场,里项村村委会委员何卫强(另案处理)陪同现场踏勘了三户村民建房现场。在工作结束后,何卫强在绿雅苑饭店二楼的包厢宴请李士升等人。
期间,李士升还邀请了闲林街道城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孙家坞社区居委会主任孙勤峰赴宴。用餐时,李士升、何卫强、孙勤峰等人违规饮酒,其他人员未予劝阻。
餐后,无驾驶证并饮酒的孙勤峰驾车回孙家坞社区。途中与其他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四人轻微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孙勤峰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次日上午,孙勤峰向区公安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区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对孙勤峰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酒后驾车三个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二十日和行政罚款6000元的处罚。
狂欢过后面临的是党纪政纪的制裁。因违规饮酒并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违纪违法行为,孙勤峰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责令辞去孙家坞社区居委会主任、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职务。
提醒:
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工作期间饮酒,可高压态势之下,仍有部分党员干部把纪律当耳边风,顶风作案。案中孙勤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法规,损坏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对此类行为,余杭区纪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实行“一案双查”,压实党委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下属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