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2017年2月至6月间,福建省龙海市程溪镇浮山村党支部原书记许俊堂与村民许某等12人,利用宗族、家族关系以及经济利益关系形成涉恶势力集团,多次以寻衅滋事、恐吓辱骂、殴打拦截、持械阻挠等形式,争夺工程地材经营权和隧道“洞渣”处理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工程施工方无法正常施工,严重影响省、市重点工程施工计划,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许俊堂不仅参与策划、包庇、纵容该集团的犯罪行为,并且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便利,在政府和工程项目部之间周旋,为该涉恶势力集团提供帮助。2018年3月,许俊堂被开除党籍,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分析点评
黑恶势力无视法纪、为非作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令人愤怒的是,少数党员干部与黑恶势力上下勾结,为其充当“保护伞”,使他们更加有恃无恐,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今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纪委随即要求在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彰显了捍卫群众利益、坚决铲除“毒瘤”的鲜明态度。
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攻坚仗,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在深挖细查的同时,必须坚持与时俱进,针对涉黑涉恶、充当“保护伞”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提出纪律要求、明确处分规定,斩断腐败分子和黑恶势力的利益链。为此,《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增加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对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为查处涉黑涉恶腐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了纪律保障。
《条例》有关修订情况
《条例》分则群众纪律部分共9条,新增1条,修改5条。通读群众纪律相关条款可以发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修订中得到了贯彻和凸显。新增的第一百一十五条剑指涉黑涉恶腐败,把惩治“蝇贪”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在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完善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增加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群众纪律是党员干部践行根本宗旨、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的重要保证。《条例》这些规定,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有利于全党更好地践行根本宗旨,着力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