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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单“一开了之”,四年“查而不处”——处罚决定咋成一纸空文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8-12-11 16:47:00

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拔山村盛产茶叶,漫山遍野的茶树是当地难得的美景。然而,就在这茶山深处竟然有一片大型钢架厂房,其内还不时发出“吱吱吱”的生产加工声,与周围环境格格不入。

直至今年5月,拔山村违建厂房“查而不处”问题被当地媒体曝光后,村民们才知道这片落地面积近2000平方米的兴泰包装厂竟然是违章建筑。而早在2014年,国土富阳分局已对此处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但4年过去了,一份由国土富阳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早已流于形式,变成一纸空文,“为何查而不处?”成为最大的疑问。

为此,富阳区纪委监委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对情况进行核实。随着调查的深入,疑问终于被解开,国土富阳分局多名党员干部存在“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等履职不力问题是导致违章建筑多年“查而不处”的直接原因。

2014年7月3日,国土富阳分局根据卫星遥感执法发现对兴泰包装厂涉嫌未经批准占用土地问题进行立案,并指定下属单位城区国土所进行案件调査,案件承办人为土管员梁文忠、陈国祥。同年7月25日,梁文忠、陈国祥向当事人马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在15日内对兴泰包装厂自行拆除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以及缴纳罚款。

据悉,当时马某虽然缴纳了罚款,但是在3个月的行政诉讼时效内并没有完成对违章建筑的自行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国土富阳分局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经查,国土富阳分局自2014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至今,从未因此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国土富阳分局相关文件规定,城区国土所应作为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材料的责任单位,但为什么迟迟不申请强制执行?

“当时虽然有了规定,但是我们在意识上都没有引起重视,在罚款缴纳过了半年左右,我们就把案子移交到国土富阳分局监察大队,认为案子这样算是‘了结’了……”在调查中,梁文忠表示当时承办人员都未对此案引起重视,导致后续处罚不了了之。而时任城区国土所所长的董振宇,在明知兴泰包装厂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只在工作会议中笼统地进行布置。2014年12月,董振宇调离岗位,却未将此事明确移交给下任所长,导致案件在交接中被遗漏。

2016年,省国土厅开展“亮剑行动”,对1999年1月以来历史违法用地未依法处置的问题进行“结案销号”清零,要求问题排查发现率100%,所有问题全面进入整改。然而,国土富阳分局监察大队作为该项工作负责单位,却以“工作量大、时间紧”为由未能将兴泰包装厂违法用地案件清理上报,导致案件一次又一次的被遗漏。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当地的高度重视,该违章建筑已于5月16日全部拆除。2018年7月,时任国土富阳分局城区国土所所长董振宇和时任国土富阳分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佟元青均受到诫勉问责处理;其他3名责任人分别受到政务记过、诫勉、通报等问责处理。



【执纪者说】

本案中工作人员蜻蜓点水、浮光掠影式的履职方式造成了一个个“漏洞”,让处罚决定变成了“一纸空文”。这些漏洞的出现正折射出部分工作人员存在“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历来是党的事业和各项工作推进的大敌,与地方政治生态水火不容。只要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存在,工作落实就会存在短板和盲区。本案时间跨度较长,涉及程序较多,期间相关工作人员却一直在做虚功、使虚劲,回避问题,工作雷声大雨点小,没有实质性解决问题,导致一件普通的违章建筑监管问题四年悬而未决、逍遥法外,造成不良影响。

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首先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做到不忘初心,尽责尽职,服务为民;其次要理清职责,明确时间、流程、标准、责任,防止浑水摸鱼;再次要强化监督管理,党委党组要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无盲区的监督格局,及时纠偏,查漏补缺,降低工作人员履职风险。针对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监管缺位、失职渎职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立说立行、善作善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杭州市富阳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胡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