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问责,究竟是问谁的责?问责对象这事儿首先必须搞清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第五条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由此可见,问责聚焦的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的对象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纪委(纪检组)的领导成员等“关键少数”。
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地方和单位在问责时忽略了重点、偏离了方向,存在问责对象把握不精准的问题——
有的问下不问上、问小不问大,让一般干部代替领导干部担责,甚至不惜为此找“替罪羊”“背锅侠”。比如,东北某市在开展畜牧业专项疫情防控工作中,对工作不力的40多人进行了问责,其中90%为乡镇以下工作人员,20多人为村级防疫人员。
有的问责泛化、扩大化,搞“指标式”“凑数式”问责。比如,西南某县曾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该追责的部门本已明确,但县领导觉得问责范围不够广,不足以体现问责决心,于是把本无直接关系的部门也列入问责名单。
有的混淆责任界限,以党组织责任代替领导干部个人责任。比如,华东某市在党建工作督导中,发现该市相关部门存在落实基层党建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仅对党委(党组)进行了通报批评,无一名相关责任人受到问责处理。
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责任但履责不力,问责天经地义;本身没有责任,也就谈不上失职失责,更谈不上追责问责。开展问责必须抓住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特别是紧紧扭住第一责任人这个“牛鼻子”,既不能网开一面、高举轻放,也不能降格以求、殃及无辜。否则就会削弱问责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打击干部担当干事的积极性。
聚焦“关键少数”实施问责,还得分清责任。《条例》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增加为问责原则,并在第六条明确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正确划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明确该谁负责、不该谁负责,精准确定对象,打准问责板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