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必有责。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只要失职失责,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是错问责、问错责,应该怎么办呢?
问责条例实施3年来,问责持续深入,形成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良好氛围。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乱问责、错问责、问错责等问题。比如,找人“背锅”的凑数式问责,“躺着中枪”的职能式问责,“刚播种就要收获”的计时式问责,不分青红皂白、不论具体是非的一刀切式问责,等等。这不仅挫伤了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也严重影响了问责工作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建立了对不当问责的纠正机制。针对上述问题,至少有三道保障——
一是明确了问责对象申诉的权利及程序。《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二是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及时予以纠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三是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严肃追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新形势新任务对问责工作做得更细更好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不当问责纠正机制,就是要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这既是对党和国家事业的真诚担当,也是对党员干部的真正负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