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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问责条例系列解读⑥ 不予或免予问责,这事怎么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09-21 16:00:14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增加了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规定。对此应该怎么理解?

具体来说,《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等情形,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的体现。

实践中,有的地方和部门存在问责简单化现象,“一有错就问责,一问责就动纪”,影响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比如,在中部某乡镇的一起环保事件中,分管环保的副镇长已第一时间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但环保部门一直未进行处置。事件曝光后,这名副镇长还是被诫勉谈话,影响期半年。再比如,一位基层环保部门干部介绍说,当地政府年初确定了污染减排的任务,因为进度不理想,准备问责环保部门。但是,影响进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而问题出在一些手续卡在了相关部门,环保部门干着急也没办法,把“板子”都打在环保部门身上“让人觉得委屈”。

实施问责的最终目的,是要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要束缚干部手脚。《条例》一方面明确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并将“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列入要问责的情形,重申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另一方面,又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精准把握政策,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干事业总是有风险的,不能期望每一项工作只成功不失败。在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今天,面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只有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才能让改革永不停顿、创新永无止境。《条例》通过着力提高党的问责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树立鲜明的干事创业导向,促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努力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需要强调的是,在认定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时,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搞纪律“松绑”,确保不予或免予问责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同时,还要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帮助领导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