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人情社会里,走亲访友时总免不了馈赠礼品。然而,一些别有用心者,却试图借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不过,收礼=受贿?这还真不一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何区分收礼行为与收受贿赂行为?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应如何处理?今天,跟着小莲一起了解一下吧!
如何区分收礼行为与收受贿赂行为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公职人员仅收受、赠送财物,没有利用公权力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查实有谋取利益的情况,则构成受贿、行贿行为。此外,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如果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则可能认定为受贿罪。
收受财物价值多少可能构成受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节假日期间的人情往来、礼品馈赠并不属于刑法调整的受贿行为,但是,如果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以上,以及在特定情形下价值达到一万元以上,就属于受贿行为。
如果收受财物未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标准,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涉嫌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受贿行为将受到法律和党纪的双重约束,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也可能受到严重的党纪处分。作为党员,一定要以党员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切勿因小失大。
对收受、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财物,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活动安排的行为,应当如何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那么,有人疑惑了,公职人员连日常的礼尚往来也不行吗?
其实,礼尚往来,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互有往来。我国是礼仪之邦,也是一个人情社会,亲友之间礼尚往来是一种礼仪,也是一种传统习俗,有利于增进亲情和友情。但是,一些党员干部打着礼尚往来的旗号,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购物卡等,有的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不能只来不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或“来”与“往”之间分量不对等,存在明显或较大差距。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往来的礼品、礼金价值。这样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纪,要给予处分。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